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保证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贵州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一、管理对象
凡执行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学习、培训、实习、合作研究、出席国际会议等任务的我校师生员工,均纳入本管理规定。
二、归口管理部门
对外交流合作处为我校因公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
三、因公出国(境)界定
(一)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旅行社联系出国。
(二)因公出国(境)分为“个人因公出国(境)”和“学校组团因公出国(境)”两类。“个人因公出国(境)”,系指个人受邀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学习、培训、实习、合作研究、出席国际会议等;“学校组团因公出国(境)”,系是指学校根据需要组团,代表学校执行出国(境)任务。
四、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个人因公出国(境)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对外交流合作处网站下载)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
2.申请人将上述相关材料报所在学院(部门),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或部门领导同意后,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报学校分管(联系)领导审批。学校分管(联系)领导同意后由所在学院(部门)报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处;
3. 对外交流合作处审核相关材料并开具《政审通知单》,申请人在学校党委组织部网站上下载《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按要求填写后,将此表和《政审通知单》交党委组织部政审并盖章。政审通过后,由申请人将盖有学校党委章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一式三份交对外交流合作处;
4.对外交流合作处汇总审核所有材料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5.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对外交流合作处在学校内网进行如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出访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路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6.公示无异议后,行文报省教育厅和相关部门审批。
(二) 学校组团因公出国(境)
1.学校组团因公出国(境)的申报审批须实行计划管理,以团组名义进行申报审批。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或组团主要相关部门拟订出访计划,具体说明出访目的、出访国家、出访路线、出访时间、经费来源、出访人员组成等事项;
2.组团主要相关部门拟定的出访计划须报分管(联系)领导审批;
3.对外交流合作处汇总审核所有材料后,报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
4.校党委审议通过后,对外交流合作处开具《政审通知单》,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或组团部门统一到学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并组织团组成员按要求填写后交党委组织部政审并盖章;
5.政审通过后,由对外交流合作处在学校内网进行如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路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6.公示无异议后,对外交流合作处行文报省教育厅和相关部门审批。
(三)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报学校组织、人事、财务备案。
五、经费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二)需使用学校经费(含学校行政经费、学院经费、科研课题经费、专题项目经费)出国(境)的,需由经费管理部门签字同意;
(三)用自筹经费出国(境)的,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同意并落实经费后,由对外交流合作处上报主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自筹经费是指:邀请方资助、申请者自筹、个人自费(无经费资助)等。
六、其它
(一)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出访的,财务处不得办理在国(境)外账目核销手续。对未经同意持因私护照(通行证)出国(境)或前期未向对外交流合作处申报出国(境)者,将按国家相关规定上报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1.夫妻双方均为我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办理同一团组因公出国(境);
2.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3.属于退(离)休人员的;
4.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5.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五年的;
6.其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之一者。学校省管干部因公出国(境)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类出国(境)人员须在回校一周内须将因公护照(通行证)、出国(境)活动总结交至对外交流合作处,由对外交流合作处在单位内部进行因公出访任务执行情况公示。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因公出国(境)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