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交换生的选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贵州省“千人留学计划”选派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师范学院课程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换生,是指由学院选拔,经学校审批,赴国内其他高校或教育机构以及国(境)外高校或教育机构交流学习的我校全日制学籍学生。
第三条 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统筹组织国(境)外项目,教务处负责统筹组织国内项目。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四条 选派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我校优秀在读学生,赴国内及国(境)外高校或教育机构交流学习,培养一批视野开阔、掌握先进专业知识和技能,能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才。
第五条 选派专业及选派名额。根据我校与合作高校或教育机构所签署的交换生协议,结合接收方的资源优势及我校实际,双方协商具体选派专业及选派名额。
第六条 学习时间。交换生在外学习为短期学习,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学习方式。交换生在外学习期间,应尽可能修读与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应的课程,并参加接收方组织的考核。学生申请交流学习前,须充分了解接收方相应的课程设置,对照所学大类或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
第八条 学习费用。交换生赴外学习及生活费用按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 档案管理。学生在交换期间的学籍、户口、档案等不迁移,完成交换学习后仍回我校继续学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仍按我校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者应为取得贵州师范学院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十一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品德优良,无违规违纪记录。
第十二条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成绩优良,必修课程均合格。
第十三条 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达到接收高校要求的语言能力标准。
第十四条 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具备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沟通交流能力,能够圆满完成在外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生家庭有一定的经济支付能力,能够负担其在外学习期间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符合接收方在专业等方面的其他特殊要求。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七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学院推荐,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一)在全校范围内发布交换生项目通知。
(二)学生向所在学院自愿提出交换学习的申请,填写《贵州师范学院交换生申请表》(在对外交流处网站下载)。
(三) 各学院应根据选拔要求对申请者的政治表现、综合素质、学习成绩、外语水平等进行综合考评与筛选,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对该名单进行院级层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相关负责人填写《贵州师范学院交换生推荐表》(在对外交流处网站下载)并加盖学院公章,与学生申请表一并按通知要求报送。
(四)学生申请材料初审后,报校领导进行审定,并将最终的审定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 校级公示无异议后,向接收高校或教育机构推荐确定人选。对于纳入贵州省“千人留学计划”项目的交换生,需先报省教育厅审批,再向国(境)外合作高校或教育机构推荐。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八条 录取人员若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放弃录取资格或不按规定日期出发,将不得再次申请贵州师范学院组织的其它对外交流项目。
第十九条 获得贵州省“千人留学计划” 奖学金的交换生,按省教育厅规定须与学校签署《贵州省公派留学协议书》(“千人留学计划”)(附件1),交存出国(境)交换(交流)学习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体检、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条 派出交换生前,组织行前培训与教育活动,加强心理、精神、道德、诚信、安全意识和跨文化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
第二十一条 交换生所在学院需指定专人负责交换生工作。负责合理安排其学业,指导交换学生拟订学习计划,保证按期派出;负责了解交换学生在外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指导其按时完成交换学习计划,做好学生在外学习期间的管理工作,确保其按期回校学习。
第二十二条 交换生派出前须签署《贵州师范学院交换生承诺书》(附件2),在外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接收学校校规和贵州师范学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交换生须定期向所在学院的指导老师和学校项目负责人书面汇报学习、生活情况。按时完成在外学习计划,并在回校一周内向学校提交交换学习总结及相关照片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交换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回校前需到接收方的相应部门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返校后须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不得擅自延长交换学习时间或转往其他国家(地区)、城市。如学生逾期不归或滞留在外,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学籍。
第二十五条 交换生的评优按照《贵州师范学院优秀交换生评选办法》(贵师院发〔2014〕151号)执行。
第六章 学分、成绩认定及成绩转换
第二十六条 学分转换。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经对外交流合作处或其他机构派出、教务处审核同意,学生假期到境内外参加1个月以上社会实践的,可认定为社会实践学分,记2学分。文化交流、社会实习等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社会实践课程。
第二十七条 根据对方学校提供的相关资料,我校承认交换生交换期间在对方学校修读的全部课程及学分,并免修我校部分应修课程。在对方学校已经修读完成的课程与我校专业培养计划内对应课程要求(课程名称、学时、教学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可以免修该门课程,承认该课程学分与成绩。其他在对方学校修读完成但不在我校专业培养计划之内的课程(课程名称、学时、教学内容不同),则视该课程为公共选修课,并可减免我校相近模块的选修课程学分,减免学分原则上不得高于6学分。思想政治理论课、毕业论文、毕业实践等课程学分须在我校获得。
第二十八条 除认定转换的课程外,我校同期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其他课程均必须自学修读,可参加当学期该课程期末考试,获取该课程学分(交换期间平时成绩可按满分处理或以期末成绩作为总评成绩);如不能及时参加当学期期末考试,该课程期末成绩按“缓考”处理,学生必须通过参加当学期该课程补考获取学分和成绩认定。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在非与我校达成交换协议的学校学习获得的成绩及学分,我校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条 对方学校某门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高于我校,按我校的学分计算,高出部分不冲抵我校其他课程的学分。
(二)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低于我校,学时大于或等于我校对应转换课程要求学时的二分之一,方可按对方大学成绩作成绩认定并冲抵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学时小于我校对应转换专业课程的二分之一,不予承认学分和成绩。
第三十一条 成绩转换
(一)对方学校成绩标准与我校相同时,直接转换;
(二)对方学校成绩标准为百分制计分时,直接登载成绩;
(三)对方学校成绩标准为A、B、C、D、F五等记分时,按A:90、B:80、C:70、D:60、F:40进行转换;
(四)对方学校成绩标准为A+、A、A-、B+、B、B-、C+、C、C-、D+、D、D-、F+、F记分时,按A+:95、A:90、A-:85、B+:84、B:80、B-:75、C+:74、C:70、C-:65、D+:64、D:60、D-:55、F+:50、F:40进行转换;
(五)对方学校成绩标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按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5进行转换;
(六)对方学校成绩标准为以合格、不合格计分的,则分别转换为:75、55;
(七)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协商相关学院确定。
第三十二条 交换生学分及成绩转换程序如下:
(一)学院依据对方学校提供成绩单及上课课程支撑材料,填写《贵州师范学院成绩认定与转换申请表》(在教务处网站下载)。
(二)经教学副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后,提交申请表并附学院出具的成绩认定报告、对方学校的成绩单原件及上课课程支撑材料。
(三)教务处审核、批准、转入成绩。
(四)成绩转入后,相关材料交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五)审批后的课程、属性、学时、学分、成绩等由教务处如实录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三条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须一次性完成办理,已修过的课程不论是否合格均不能转换。
第三十四条 交换生学习结束返校后,在新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完成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申请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三十五条 交换生在今后参评奖学金、申请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等涉及成绩计算时,交流期间所取得的学分和成绩须按换算后的学分和成绩计算。
第三十六条 交换生返校后回原班级继续原专业的学习,自行补修交换期间原专业未修读的课程。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对外交流合作处及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省公派留学协议书
2.贵州师范学院交换生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