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 二、申請人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請於本欄據實詳述。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或遭人檢舉者,應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未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 □申請人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曾任職於 □申請人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現任職於 |